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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。然而若资料不足,本馆职员可能无法处理有关申请。根据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(香港法例第486章)第十八、二十二条及附表一载列的第六原则,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,将用以处理其申请。申请人如欲查阅及∕或更正本申请表内的个人资料,可致电2180 8210与行政主任(文化博物馆)联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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