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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文化博物馆
「文化速递—多媒体录像节目」外借服务申请表

此栏由申请人填写(请先阅读「申请外借服务须知」)

拟借多媒体录像节目的编号及名称*

(第一选择)
编号
名称
(第二选择)
编号
名称
(第三选择)
编号
名称
(第四选择)
编号
名称
(第五选择)
编号
名称

借用日期*
  至  

借用目的
播放对象/级别*
人数*
团体/学校名称*
团体性质
地址
联络电话*
传真
电邮地址
负责人姓名*
取件人姓名*

*必须填写


兹证明上述资料正确无讹,并无遗漏,并愿意遵守「申请外借服务须知」所列的条款。

请输入验证码* : 

申请外借服务须知

  1. 香港文化博物馆免费为学校∕注册慈善团体及非牟利机构提供外借多媒体录像节目服务。
  2. 任何注册慈善团体∕非牟利机构须提供有关文件副本,以证明其慈善或非牟利性质,如税务署按税务条例第八十八条发出的信件。文件副本必须由机构负责人正式签署,连同团体盖印,以示真确
  3. 本馆会按先到先得方法安排借用申请。申请接受与否,本馆保留最后批核权。若因任何原因而未能借出多媒体录像节目,申请人∕机构不得异议。本馆在收到申请后,将以电话与申请人联络。
  4. 申请人∕机构须派人亲临本馆提取及交还借用项目,提取时须出示有效香港身份证或工作证,以便核对。
  5. 申请人∕机构须于约定日期内提取,逾期则作自动放弃论。敬请于提取限期前至少一天,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180 8192教育及推广组预约提取时间。
  6. 每次申请可填写五套节目,但每次只限获借三套节目,借用期以两星期为限。
  7. 若借用之录像带或光盘有损坏或遗失,申请人∕机构需依当时之空白录像带或光盘之售价及翻录费用照价赔偿。
  8. 所有多媒体录像节目版权均属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所有。严禁复制、储存于可复原的电脑档案、任何形式的输送,或电子复印、拷贝等行为。
  9. 在任何情况下,申请人∕机构均不得向观赏者收取任何费用,或未经馆方同意,擅自将资料外借予其他学校∕机构。
  10. 如有任何查询,欢迎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180 8192,与本馆教育及推广组联络。
  11.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。然而若资料不足,本馆职员可能无法处理有关申请。根据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(香港法例第486章)第十八、二十二条及附表一载列的第六原则,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,将用以处理其申请。申请人如欲查阅及∕或更正本申请表内的个人资料,可致电2180 8210与行政主任(文化博物馆)联络。